根據《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01號)相關規定,現將本機關對寧波迪米應急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如下
一、 相關當事人
1、當事人: 寧波迪米應急科技有限公司
2、地址: 寧波市海曙區公園路26弄10號〈1-14〉室
二、 基本情況
根據舉報線索,寧波迪米應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米公司”)在寧波市海曙區應急管理局消防裝備采購—器材裝備采購項目(項目編號:2023NBHSWT063,以下簡稱本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本機關于2023年5月5日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進行了調查。
現查明:迪米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參與本項目投標并中標。迪米公司在投標響應時提交的編號為Zb2022M2317的手抬機動消防泵組檢驗報告在額定電流、最大工作壓力、最長引水時間方面與原始數據不一致。以上事實有迪米公司響應的投標文件、國家消防裝備質量檢驗檢測中心出具的函詢回復資料,詢問筆錄、迪米公司員工微信聊天記錄、陳述申辯書、項目采購公告、營業執照復印件等在案佐證。本機關認為,迪米公司投標響應提供虛假材料的事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規定。
按照法定程序,本機關于2023年6月27日向迪米公司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海采購 罰先告字〔2023〕第1號),告知本機關處罰所依據的事實、法律依據和擬處罰內容,并告知了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迪米公司在法定時間內提交了陳述申辯書,但未申請聽證。
三、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寧波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四、 處罰結果
鑒于調查處理過程中,迪米公司積極配合調查,且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及惡劣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和《寧波市財政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政府采購”類序號16“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第三種情形的規定,中標無效,處罰如下:
1.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七的罰款,即人民幣伍仟壹佰伍拾貳元整(5152元);
2.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3.在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五、 處罰日期: 2023年07月11日
六、 執法機關信息
1、執法機關: 寧波市海曙區財政局
2、聯系人: 客服人員
3、聯系電話: 400-881-7190